有对 → 有對

有对 → 有對
為‘無對’的對稱。 對是礙的意思, 有對即法有礙。 礙有二種, 即障礙與拘礙。 五根、 五境及心、 心所等諸法, 受障礙而不生, 或被所取所緣之境所拘礙而不能轉他境, 稱為有對。 據《俱舍論》卷二載, 有對可分三種, 即: 一、 障礙有對, 謂由極微所成的五根、 五境等十種色法, 互相障礙而不生, 如手礙手, 石礙石等, 此二物不能同時於同處生, 故稱障礙有對。 二、 境界有對, 謂六根、 六識等十二界與法界一分的心所法, 此十三界為所取之對境所拘束, 不能於他境生起。 如眼根與眼識及其相應之心所, 於色境生起, 被其自境拘束而於他境不得生起, 各各根識亦被各境所拘束。 如魚之眼拘礙於水中, 於陸地上不起作用;人之眼拘礙於陸地上, 於水中不起作用等是。 三、 所緣有對, 謂六識與心所唯於自之所緣境而轉;亦即六識與心所被其所緣之法所拘束。 上述之境界、 所緣二者, 皆為六境, 惟依取境之功能而稱境界有對, 依攀附之作用而稱所緣有對。 見《俱舍論光記》。

Dictionary of Buddhist terms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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